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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印发:政务服务对电子文档进行签章时应使用电子印章

点击量:675发表时间:2024-06-14 16:48:06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电子印章,是指以电子签名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印文图像数据、印章信息和数字证书。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互信互认。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机构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纸质材料。电子印章使用部门应当规范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参照实物印章的使用明确相应审批流程,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根据办法,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依法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依法严格保密,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因使用不当导致电子印章丢失等后果,由使用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对伪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等非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及相关职能单位未能妥善管理电子印章数据信息,给用章单位和其他单位、公民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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